“三证合一”推行半年 基层税务机关还面临这些
文章来源:成都东浩财税服务 | 发布日期:2016-12-04
“三证合一”制度已推行半年,在简政放权红利不断释放的同时,存在着纳税人基础登记信息准确率不高、登记环节合法性审查缺失、后续管理配套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应强化登记信息后续审查、完善跨部门合作机制、加强税源风险防控。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下简称“三证合一”)是对市场准入和变更环节的整合,由原来工商、税务和质监等部门分头管理转为工商的统一受理。自2015年10月1日新政全面推行至今已有半年,简政放权的红利不断显现,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有效激发,但也发现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基础登记信息准确率不高。“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基础登记信息主要来源于工商,但工商对企业基础信息采集的范围及口径,与税务机关要求存在一定差异。例如,工商的行业、注册类型代码与税务机关不同,有部分行业类型在国税函办〔2009〕198号文件里无对应类型代码;工商部门对股东信息、投资比例、总机构信息等数据录入要求不高,整户登记信息偶有丢失;工商登记注册地址仅收录经营场所房产证注明的模糊地址,不够精确,给税收管理员实地核查带来困难,容易出现“一址多照”情况。这些问题增加了税务机关核实登记信息的难度,也给后续的税种登记、发票管理、催报催缴和非正常户认定等工作带来风险。
二是登记环节合法性审查缺失。传统国地税联合登记模式下,税务登记环节能初步识别并提示纳税人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是否存在非正常户情况,登记人员可核查法定代表人及自然人股东身份信息真实性。“三证合一”后,纳税人能够绕开合法性审查,直接从工商登记部门领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这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产生缴纳税收风险。例如,2015年12月,某基层税务分局查获该局辖区内的43户商贸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单月累计开票167551万元,涉及税额28003万元。而其中37户企业属于新办的“三证合一”纳税人,且其在办领执照时所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人员身份证均属于虚假身份证。
三是后续管理配套机制不健全。首先体现在工商和税务的衔接上,企业跨区迁移中,税务机关需先办理迁移注销和税款缴纳,之后才可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工商先行办理迁移,使得税务机关的后续处理较为被动。其次在国地税业务衔接上,“三证合一”企业注销中,国地税所辖税种不同,缺乏现成的数据传导平台,容易出现纳税人来回跑、国地税办理时限差异的现象。此外,对在“三证合一”中未覆盖到的临时性纳税人,其后续管理事项尚不明确。
笔者认为,出现上述问题的核心在于商事登记的受理环节整合尚未升级为登记监管标准的融合,监管主体尚未协调好部门间信息标准和监管方式差异,从税务机关的角度,建议在信息共享、业务衔接及纳税服务等方面提升跨部门统筹开展风险防控的能力。
一是强化登记信息后续审查。首先要建立起登记信息补充采集制度和信息核实确认制度,建议工商在办理登记事项时增设身份核查环节,税务机关登记岗位人员要加强与工商数据之间的比对,减少信息传递过程中的失误。其次,要求税源管理单位强化后续管理工作,重点针对联系人或联系方式不准确、注册地址模糊及经营范围宽泛的纳税人开展实地核查,补充基础信息,做好税种登记。
二是完善跨部门合作机制。首先要建立工商、税务常态化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整理并解决“三证合一”施行过程中的问题,协商制订跨区域迁移、注销清税、非正常户“黑名单”等具体事项的管理方案。其次,要完善数据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在全省统一数据交换平台使用之前,各基层部门应充分利用当地政府信息管理平台进行信息的传递交换。
三是加强税源风险防控。基层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研究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规范发票管理以及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临时性税源管理等具体措施。在纳税人首次办理发票领购等重要税务事项时,加强对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或经办人员的身份信息核查,对存在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应及时通知处理档案记录事项,暂停办理当前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