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终,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问题是税务检查之重点。我们应该注意什么?
文件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扣除基数
按照税法规定,其扣除的计算基数为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第一行的销售(营业)收入,具体内容为附表一中的:①主营业务收入,②其他业务收入,③视同销售收入。包括企业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和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作为收入,列入计算基数。
需注意的是: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不算。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计算基数。
会计处理:
不管是哪一个部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都应该计入管理费用,如果是各部门发生的招待费,不管计入哪个科目,二级科目一定要设置成招待费,因为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有特殊规定,不管是哪一个部门的业务招待费,年终汇算清缴都要进行调整。
按照发生额的60%和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两者之间取小数原则税前扣除。
例如:实际支出的业务招待费为40万元:
那么实际发生额的60%=40×60%=24(万元)
年总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
那么销售收入的5‰=5000×5‰=25(万元)
因此允许扣除取小数值24万元。余下16万不能税前扣除要纳税调增。
如果业务招待费为50万元:
那么实际发生额的60%=50×60%=30(万元)
销售收入的5‰=5000×5‰=25(万元)
因此允许扣除为25万元。
稽查重点
业务招待费一定是“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税务稽查时应提供充足的资料,应能够提供证明真实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否则不得扣除。
来源:纳税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