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企业做好营改增后增值税有关会计核算工作,财政部日前起草并印发《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从明细科目和专栏的设置、相关业务的日常核算,到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列示,全面规范了企业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
《征求意见稿》能否满足目前企业纳税申报及增值税明细核算的需求?能否解决营改增后出现的会计问题?一起来看下面的要点梳理。
既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既适用于试点纳税人(即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也适用于原增值税纳税人(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设会计科目及专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 “应交税费” 科目下设置 “应交增值税” 、“未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 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 “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简易计税”等专栏。其中: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已交纳的当月应交增值税额;
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6.“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以及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扣缴的增值税额;
7.“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产品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8.“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9.“简易计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交纳的增值税额。
(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 “应交增值税”或“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三)“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或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 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货物等已入账,但由于尚未收到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
规定了9大类业务会计处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九大类业务的账务处理,比如:
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固定资产清理” 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会计上收入或利得确认时点先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科目。
2.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自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 、 “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 “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3.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则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在后续固定资产折旧期间,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附:《征求意见稿》规定的9大类业务会计处理目录
(一)取得资产或接收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
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3.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
4.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
5.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
6.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2.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2.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四)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五)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
(六)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七)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2.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3.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八)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
(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