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知识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搞懂这十个问题,税负可降

来源:肖太寿财税工作室

 

1、营改增以后,拿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是都可以拿来抵扣?

 

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如果不加以区别,全部拿来抵扣,如果被税务稽查查到,你就是违法行为,还要被罚款。

 

①选择简易计税的项目,所发生成本的增值税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

 

②选择一般计税的项目,所发生成本的增值税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

 

如果,简易计税的项目拿到增值税专票,并且拿来抵扣,税务稽查时一定会被发现,因为你抵扣了不应该被抵扣的税,是违法行为

 

对于2016年5月1号之后还在施工的老项目而言,继续增加的材料成本,依然不能抵扣,不能索取增值税专票,因为老项目是选择简易计税的。       

 

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如何选择?简单来讲,营改增以后,对于施工企业而言:

 

①老项目,一定选择简易计税;

 

②新项目,分2种情况,“甲供材”合同,选择简易计税最合算;包工包料合同,选择一般计税最合算。

 

施工企业选择哪种计税方法,是以项目来讲的,不是以企业来讲的。

 

2、选择简易计税的项目,如果拿到增值税专票怎么办?  

 

简易计税的项目,如果拿到增值税专票,一般有有2种解决方法:

 

① 如果没有超过开票日期的当月,这张票尽快寄回开票单位,注销作废,重新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② 如果超过开票日期的当月,财务做账时,一定要先认证,再抵扣,再转出

 

记住,绝对不能置之不理或直接拿来抵扣。

 

增值税专票是全国联网的,税务机关可以实时检查到。如果180天内没有认证,一定会展开税务稽查,直到找出这张票据,会给开票方和受票方带来很大的麻烦。

 

3、我公司一个老项目,2016年4月30日之前买的钢筋没有用完,堆放在工地上;2016年5月1号以后,另一个新开工的项目使用了这批材料,同时支付了拖欠的材料款,拿到增值税专票,是否可以抵扣?  

 

 

这个问题,牵扯到存量资产的增值税抵扣。

 

一般来讲,选择简易计税的建筑企业:

 

① 如果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购买建筑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和其他存量资产。在营改增以后,才付的款,才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② 如果老项目的材料没有支付材料款,堆放在工地上;2016年5月1号以后,新开工的项目使用了这批材料,支付了材料款,拿到增值税专票,仍然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4、我公司是集中采购建筑材料的,一部分用到老项目,一部分用在新项目,供应商只开一张总的增值税专票,增值税如何进行抵扣?

 

对于简易计税的项目,成本是不能抵扣的。

 

根据税法2016年公告第17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既有简易计税的项目,又有一般计税或免税的项目,所发生的公控成本抵扣增值税,要在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进行分配。

 

针对建筑企业,分配方式如下:

 

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金=简易计税的收入/(简易计税的收入+一般计税的收入)*公扣的进项税金。

 

建筑企业可以先认证,先抵扣,后转出,到年底做清算。建议:

 

① 营改增以后,简易计税项目与一般计税项目,一定要分开采购,分开付款,分开开票,分开合算,分开签合同

 

② 或者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清楚注明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项目,分别需要多少材料,需要运送到不同的项目部,需要开不同的增值税发票

 

另外,工地上的一些设备,像脚手架、挡板等,买来以后是周转使用的,属于公控的部分,不需要分配,是可以全部用来抵扣的。

 

5、老项目的桩基工程土方开挖部分,在2016年4月30号之前已经完成开挖任务,工程款已支付。但在2016年6月30号之前,没有签订分包合同,也没有开具成本发票,请问这种情况下,能否补签专业分包合同?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工程在2016年4月30号之前已经完工,即便补签合同也于事无补。这是违背“四流合一”原则的。

 

建议企业最好跟当地地税局沟通一下,看当地地税局是如何规定的。因为像这种情况,全国各地的税务机关执法口径不一。有的地税机关,要求企业补交营业税税款后,再到国税局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果地税机关已经明确不再收税,需要到国税局交增值税,在国税局按3%的税率开增值税普票。财务做账时,需要倒过来做账去“冲红”,同时企业的收入按照“差帐”进行调整,以及利润报表也要做相应调整。

 

6、“甲供材”的比例,有没有规定最低是多少?

 

 

税法中是没有明确规定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甲供材”合同跟“清包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是不一样的。

 

“甲供材”合同,必须是业主与总承包之间签订的;总包买材料并提供给分包使用,这叫做“清包工”合同不是“甲供材”。

 

分包跟总包之间,只有“清包工”合同才能选择简易计税。而专业分包合同,是由总包跟专业分包签订的,专业分包是包工包料的,必须开11%的增值税专票给总包。

 

7、为什么政府招标工程必须采用“一般计税”?

 

 

按照国家招投标法的规定,政府工程必须走招投标程序,不能搞协议招标

 

政府工程在进行招投标程序之前,必须进行正规的、合法的工程造价估价,估价的标准就是按照工程裸价再加上11%。因此,政府招标工程必须采用“一般计税”,不可能采用3%的税率

 

另外,政府的工程基本上都是包工包料的,不能选择简易计税,只能选择一般计税。

 

8、工程造价的修订滞后于营改增,施工企业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票,进项税怎么交?  按照含税信息价乘以综合扣税率后,施工企业比例测算属于亏损状态。

 

 

各省的建委基本都发布了关于工程计价调整的指导意见。

 

① 2016年4月30号之前已经发过招标通知书,而且进行了开标,合同是5月1号之后签的,可以按照营改增的工程计价体系做相应的调整。

 

②2016年4月30号之前已经开标,合同也已经签订,仍然按照营业税的工程计价体系来做工程计价,否则是违法的。

 

9、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乙方已经按照结算开票,但是甲方还欠1000万的工程款,这种情况有没有问题?

 

 

当建筑企业做政府的工程时,肯定是收支两条线。

 

需要先开票给政府,政府凭票去审批,之后才能拿到工程款,并且可能只拿到一部分工程款(1000万的票,可能只批下来800万)。

 

如果是营改增之后,可以开增值税红票冲结少的200万;如果是营改增之前,营业税发票体系中没有红票,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0、总包建筑企业一个外地项目,在本月有一笔预收工程款,需要到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时,是否先做未开票收入?还是自己填写申报表时,预缴税款留以后业主要发票时再确认收入冲抵?

 

按照财税2016年36号文件第41条第2项的规定,施工企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所以,当施工企业收到业主的预付账款,就产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根据文件规定,外地的工程,如果选择一般计税,要在工程所在地预缴2%的增值税,简易计税预缴3%。

 

然后回到公司注册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并且开票给业主。

 

可能因为预收账款是没有进项税的,同时还需要交增值税的销项税,施工企业会感觉“很吃亏”,但是必须按照税法规定来执行

 

如果施工企业选择“总公司直接管的项目部”的情况下,按照税法规定,不同项目之间可以交叉抵扣增值税。但是,只限于在公司注册地抵扣销项税,在工程所在地必须按照2%或3%的税率预缴。

 

否则,有税务稽查的风险,并且会收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