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协同推进四行业 形成完整抵

建筑业“营改增”:协同推进四行业 形成完整抵扣链

脆弱的行业生态
       规模虽然宏大,现状却不容乐观。仅有少数几家建筑企业具有交通轨道施工许可、码头作业许可等资质,绝大多数企业仅有房屋建筑、公路施工资质。这些行业进入壁垒低,竞争激烈,企业议价空间小、抗风险能力偏弱。
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较,建筑业的盈利能力偏弱。2011年—2014年该市建筑业平均毛利率为9.3%,而同期全国建筑行业平均毛利率为11%以上。2014年该市建筑业产值利润率为2.9%,低于行业平均利润率(3.5%),不到第二产业平均产值利润率(5.9%)的一半。一旦税负加重,很容易导致企业由微利转为亏损。建筑业“营改增”后,理论税负小幅下降,实际税负恐将上升。
      从短期看,进项税额的大小是决定短期税负高低的关键因素。按照建设施工类型、资质等指标,随机抽取2014年建筑企业成本数据开展统计分析。理论测算结果显示,假定“营改增”当年未购入设备等固定资产、材料进项发票完全取得,“营改增”后的短期税负是下降的,流转税下降9.3%,所得税降幅较大,下降29.3%。但在实际经营中,由于建筑业进项供应链往往“散、多、杂”,企业管理架构比较松散,发票管理意识薄弱,难以充分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实际税负与理论数值出入较大。同步问卷调查统计数据显示,该市建筑业“营改增”后流转税实际税负为4.9%,高出营业税税负1.9个百分点。同时,从动态来看,普通住宅和小型项目建设领域产能供给弹性小而需求弹性大,税负转嫁非常困难,甚至有可能成为下游产业税负转嫁的主要对象。
       经营模式也难以适应。目前,该市建筑业普遍实行项目承包制经营模式,通过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挂靠承揽等形式开展业务,经营模式灵活,但管理不够规范。“营改增”后,这种项目承包制可能会面临“两难”。如果承袭原先粗放的项目管理模式,将难以适应增值税制下的经济核算体制。如果短期内直接实行公司集中核算、全方位管理模式,又将耗费企业大量管理成本。同时,建筑业采购体系面临重构。企业选择供应商时,必须综合比较价税分离后的报价,预留进项成本空间,减少甚至放弃向原先“低、小、散”等无法出具有效发票的企业购置材料。短期而言企业采购成本也将上升。此外,该市仿古建筑原材料基本从民间购得,无法取得有效的进项抵扣凭证,届时如果不出台配套政策,这部分企业税负将畸高。
建筑业跨区域经营现象普遍,比如东阳市建筑业近八成产值均在省外取得,如果政策上无法合理衔接,很可能造成地区间财权和事权失衡,引发地区限制性壁垒或税权争端。
“营改增”一个也不能少
        对建筑业的“营改增”,应当根据建筑业的特点,借鉴国际经验协同推进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整体“营改增”,形成完整的抵扣链。
        建筑业正从劳动力密集型竞争向资金密集型、高技术型竞争转变,融资成本占建筑业成本的比重越来越高,随着建筑业分工细化,建筑业通过将部分劳务剥离经营等筹划方式,更加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因此,金融业、生活服务业也应不迟于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应暂时保留“营改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建筑业正处于景气指数低谷期,建筑企业普遍对“营改增”存在着抵触甚至恐惧心理,各项实测数据也表明存在税负大幅度上升的风险。建议应当在“营改增”收官的合理年限,比如3年—5年内,继续保留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为建筑业转型升级、上下游价格博弈腾出时间。可在合理年限内实行财政补贴“阶梯式”退出机制,倒逼建筑企业加快转型升级的步伐。
       建议对“在建工程”按照3%征收率实行简易征收。建筑业承包项目工期一般较长,“营改增”启动时普遍存在建安合同未履行完毕的情况,如果收入严格按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企业税负将大幅提高,显失税收公平。建议以“营改增”执行日为基准日,对“营改增”前在建工程所耗用的扣除项目及库存材料按3%征收率实行简易征收。同时,税务机关应当出台配套措施督促企业严格分项核算,防范在建项目后续购进材料混入“营改增”后开工项目,尤其要关注未竣工未结算的项目工程。
       建议允许建筑业实行就地预缴。根据现行相关法规规定,营业税征管上侧重于“属地原则”,增值税侧重于“属人原则”。建筑业普遍存在外向型建筑施工的特点,不妥善解决征管上的接续问题,很容易出现注册地和营业地税收管理“黑洞”。建议“营改增”后给予建筑企业在税收缴纳方式上一定自主选择权,允许企业先在经营地预缴一部分税款的基础上,由注册地总机构汇缴计算。可考虑对建筑业异地工程项目视同分支机构按照汇总申报方式预缴增值税,总机构按月或按季结清税款的增值税管理方式,预征率一经确定,若干时限内不得变更,避免企业频繁变更纳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