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出台新规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办法》),就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方式进行了调整,取消审批,对全部优惠事项一律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办法》中还进一步明确了备案的具体操作事宜。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相关事宜进行解读:
 一、政策背景
 二、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管理方式变迁
 三、适用范围
 四、备案的具体操作事宜
 五、企业承担的责任
 六、税务机关的管理措施
 七、企业没能及时备案怎么办
 八、新备案管理方式对企业的影响
一政策背景
  国家持续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转变政府职能,2013年以来国务院已经分多批次大幅取消和下放了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到2015年更是彻底清理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这些事项或被取消、或根据实际需要按程序转为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或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或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共涉及453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今后将不再有“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根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对涉税的行政许可审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进行了处理,201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已取消69项、下放2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为57项。尚有23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已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包括20多项涉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的事项。
二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管理方式变迁
  2008年之前,减免税项目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两种,其中备案为事前备案,实际上,对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免税优惠的管理全部属于行政审批方式。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将备案管理进一步细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方式,明确了实施审批管理的所得税优惠项目。
  2014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20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在清单之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不再审批。
  2015年,根据国务院工作部署,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明确税企责权、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
三适用范围
  (一)优惠项目范围
  《办法》中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共55项优惠事项。具体项目可参见76号公告的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该目录由税务总局根据需要适时更新。
  (二)适用期间范
  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四备案的具体操作事宜
  (一)为备案,企业应准备哪些材料?
  企业应准备备案资料与留存备查资料。
  1、企业报送备案资料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备案资料包括《备案表》和有关资料两类,《目录》列示了企业报送《备案表》和有关资料的具体要求。当前《目录》中列示的55项优惠事项中,有24项需要报送《备案表》以及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资质、证书、文件等,28项只需填写一张《备案表》,还有3项优惠则以“申报代替备案”, 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填写《备案表》。
  2、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应该按照《目录》中对各优惠事项的具体要求,留存相应的资料备查。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证书、文件、会计账册等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对《目录》列示的部分优惠事项,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补充规定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二)备案的时间及频率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变更备案。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三)备案的方式
  企业真实完整填报《备案表》,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一并按要求报送。税务机关对纸质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后,原件退还企业,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  
  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按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企业,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备案实施的具体方式,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四)备查资料的留存管理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留存备查资料,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自己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
  (五)跨地区经营汇总企业如何备案

  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除以下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事项外,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级分支机构备案事项: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
  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五企业承担的责任
  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企业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六税务机关的管理措施
  税务机关受理备案时,仅进行形式审核,审核《备案表》是否符合规定形式、内容填写是否完整,附送资料是否齐全。对于到税务机关备案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受理意见。对于网络方式备案的,税务机关收到电子备案信息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
  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预缴申报享受某项税收优惠存在疑点的,将进行风险提示,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提前履行备案手续或者进行核查。
  税务机关还将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将责令企业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企业没能及时备案怎么办?
  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将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八新备案管理方式对企业的影响
  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备案资料仅进行形式上的审核,企业可以更加便捷的享受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是同时,这也意味着企业判断自己是否能够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自主责任增大了,一旦判断错误,企业将面临被追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甚至罚款的风险。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与不确定性有所增加,需注意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