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预收账款能否不申报企业所



我公司销售商品给对方采取预收款方式,还未发货对方却要求付款即开具发票。我们开票后,税控系统中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自然形成。这种情况,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能否不申报这部分预收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在发出商品当期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实现即可,不需要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