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管理办法》对电子会计档案作的规定
文章来源:成都东浩财税服务 | 发布日期:2016-01-13
新《管理办法》在会计档案的范围、保管、移交、销毁等方面对电子会计档案均进行了相应规定,主要包括:
一、将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了会计档案的范围,规定会计档案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二、规定满足一定条件时单位内部生成和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
三、要求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四、要求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